為加強學風建設,全面提高教學質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試的順利進行,根據(jù)教育部《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的精神,制定本規(guī)定。
一、考場規(guī)則
第一條 學生應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按指定座位入座??荚囬_始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
第二條 學生進入考場時,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攜帶書包、書本、電子詞典等物品。考試過程中,不得借用計算器和其它文具。
第三條? ?學生不準攜帶手機等通訊設備進入考場。
第四條 學生進入考場后要保持肅靜,不得隨意交談,大聲喧嘩。
第五條 學生必須攜帶身份證和一卡通參加考試,并將其放在課桌左上角,以備檢查。無雙證不準參加考試。(注:若證件丟失,在考前到所在院系辦理準考證明。)
第六條? ? 考前學生認真清理座位周圍的字跡及字條等,如清理不掉,立即報告監(jiān)考教師。
第七條 試卷和草紙由學校統(tǒng)一印發(fā),不準使用個人自備紙張。不準將裝訂好的試卷拆開。
第八條 學生在領取試卷后,立即填寫姓名、學號、班級等信息。如要離開考場,必須在開考30分鐘后才可離開。離開時必須交回試卷和草紙,經(jīng)監(jiān)考教師驗證后方可離開考場。
第九條 考試時除試卷印刷、題意不清方面的問題外,學生不得向監(jiān)考人員提問其它問題。
第十條 學生應將答過的試卷、草紙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
第十一條 學生在考試中途交卷時,應將試卷和草紙翻放桌上,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指令發(fā)出后,學生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和草紙翻放桌上,并迅速離開考場。
第十三條 學生交卷后不準在考場內和考場附近逗留,不準喧嘩。
二、考試違紀、作弊現(xiàn)象的認定
(一)違紀認定
第十四條 未按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 不按規(guī)定將書包以及與考試有關的筆記、資料放在指定地點。
第十六條 考試過程中未經(jīng)監(jiān)考教師同意擅自進出考場。
第十七條 擅自使用自帶草紙。
第十八條 在考試中交頭接耳說話,或以手勢、動作或表情示意互相傳遞信息者。
第十九條 考試中東張西望,窺視他人試卷者;或將答卷及有字跡的草紙移向鄰座,為窺視者提供方便者。
第二十條 傳借計算器或其它文具。
第二十一條? ?考試過程中詢問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 條將手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帶入考場。
第二十三條 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
第二十四條 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 其它違紀行為。
(二)作弊認定(一般作弊)
第二十六條 在桌面、墻壁、身體部位上書寫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
第二十七條? ?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座位周圍有與考試有關的內容而未事先示意。
第二十八條 抄襲或者偷看書本、筆記等,或偷看、強拿他人試卷、草紙。
第二十九條 夾帶、傳遞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紙條,交流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或相互對答案。
第三十條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第三十一條 交換試卷、答卷、草紙。
第三十二條 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第三十三條 被確定試卷雷同。
第三十四條 嚴重擾亂考場秩序。
第三十五條 累計兩次違紀按一次作弊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有其它作弊行為。
(三)嚴重作弊認定
第三十七條? ? 替考(進入考場即為生效,不論主動與被動)。
第三十八條 組織作弊者。
第三十九條 偷竊試題或將試題帶出考場。
第四十條 高科技團伙作弊。
第四十一條 有其它嚴重作弊行為。
三、違紀處理
第四十二條 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得參加補考,應予重修。考試違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次考試作弊,給予記過處分;累計兩次考試作弊給與留校察看處分;嚴重作弊,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違紀、作弊后態(tài)度惡劣者,從重處分。
四、處理程序
第四十三條 監(jiān)考教師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xiàn)學生考試違紀或作弊后,要在《考場情況報告單》上詳細寫明考試違紀或作弊的過程??荚嚱Y束后,立即將《考場情況報告單》、試卷(含答題卡)和違紀或作弊的材料(如作弊用的通訊工具、紙張、筆記本和書籍等有關資料)送教務處,教務處審核有關材料后認定違紀或作弊。
第四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適用于學院組織的各類考試,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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