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條對“串標”行為的認定,其中有一條認定標準“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guī)律性差異”,這期我們先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情況。在網上搜索串標行為案例其實很多,但多為電子投標案例,電子標書由于有特定的軟件及技術,因此在核對不同單位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方面具有先天的優(yōu)勢,更可以通過分析IP地址、MAC地址等進行檢查,準確率及細致程度也并非人工可以比較。但在實務中,更多的采購項目依然通過評審紙質投標文件的形式確定中標供應商,因此對紙質標書內容的檢查依然必要。而由于現在投標單位對相關政策規(guī)定的熟悉及對投標文件編制的細致程度均有所提高,因此較少出現《辦法》第三十七條或《條例》第四十條中其他符合“串標”認定條件的行為,本文著重介紹由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視為“串標”行為的認定。
一、關于“異常一致”的解釋及認定
《辦法》或《條例》中所指的“異常一致”包含兩個方面;一是不同單位投標文件存在多處內容相似或雷同;二是不同單位投標文件存在錯誤的地方一致。
(一)我們先講不同單位投標文件存在多處內容相似或雷同,這里的多處相似或雷同多指的是投標文件中由被審計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的部分存在內容相似或雷同,多指的是技術部分,如:技術服務方案、進度計劃及措施、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安全管理體系及措施等。這些地方多為各個投標單位根據委托方需求及自身的實際情況填寫,因此在理論上不存在大量一致的情況(個別字段描述一致并不足以判定存在“串標行為”)。
當然,商務部分也有存在可能,如不同投標單位留的單位聯(lián)系電話、地址、郵箱、銀行賬號等一致情況,亦需要做“串標”考量。
(二)關于不同單位投標文件存在錯誤的地方一致,這種情況在技術部分及商務部分都可能出現,這里所指的錯誤一致的地方可以是一個文字、一個變電符號、一個行距差異都可以作為支撐依據,但應用該項規(guī)定時應做如下考慮:
一是該錯誤是否為招標文件自身編排導致的錯誤。各個單位在投標報名時會從代理機構取得電子版的招標文件,這個電子版的招標文件主要為商務部分框架及技術部分的要求等,因此當提供給投標人電子版的招標文件出現錯誤時,投標單位很少會針對個別字句進行修改,由此引起不同單位投標文件存在錯誤的地方一致的情況不能視為串標行為;
二是涉及到一些特殊設備的招標時,投標人往往不是生產商而是經銷商,因此在投標文件中的技術部分文件有些資料是生產廠家提供的,由于廠家人員得疏忽導致提供給各個經銷商的參數文件存在文字或標點的使用錯誤,而不同經銷商又共同參與投標,這時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就會出現相同錯誤,由此引起不同單位投標文件存在錯誤的地方一致的情況也不能視為串標行為。
(三)其他非主觀因素導致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的考量
上述(一)(二)的描述適用于日常絕大多數情況,但作者最近在對各單位招投標活動進行檢查時,遇到如下兩種非主觀因素導致不同單位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的情況,具體如下:
1、不同單位投標文件中的實施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內容有多處一致,供應商解釋說相關內容均為網上借鑒,但各個投標單位均有能力、計劃按照實施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執(zhí)行。
2、不同單位投標文件均出現每隔5頁文字內容就異常變淺的情況,供應商解釋說打印投標文件的打印機為所在縣城一家復印店所有,不附屬于任何一家投標單位,由于該打印機使用年限較久,因此每打印5頁就會出現一頁文字顏色異常變淺,造成兩家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
上述情況確實難以處理,從評標的角度來講,專家只要發(fā)現這種情況就會提出質疑,而以此條件確認兩家或多家單位存在串標行為又顯得對供應商有些冤枉。筆者個人認為,針對上述由其他非主觀因素導致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的情況,應做如下分析:
針對上述1中的情況,應考慮供應商的解釋內容是否真實可信,即實施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是否能在網上檢索到(網上相關文件發(fā)布日期至少應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及對供應商按照實施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執(zhí)行能力的考量。再者,網上現有的實施方案及質量控制措施模板無論再完美,由于委托方的采購需求及供應商自身實際情況的限制,也需要針對實施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做些許調整,因此內容完全一致的情況不會出現,不同單位投標文件中實施方案及質量保證措施在匹配采購需求及供應商自身能力情況下的差異部分應作為審查的重點。如無法同時滿足上述考量,則無法規(guī)避“串標”之嫌。
針對上述2中的情況,應考慮供應商是否能證明該打印機存在上述復印瑕疵且其并不附屬于任何一家投標單位。如無法同時滿足上述考量,亦無法規(guī)避“串標”之嫌。
筆者個人認為,從事后檢查的角度來看,如果供應商在出現上述1或2的情況時且上述考量沒有發(fā)現異常,亦無其他證據支撐“串標”認定,此時可以考慮按照現場專家的評審意見進行處理。
二、關于“異常一致”視為“串標”行為的認定
《辦法》或《條例》在列示“串通投標”六條行為時,使用的詞匯是“視為”,視為意思是表示將什么東西看做另一樣東西,其實多數就是表達一種主觀的想法。因此出于嚴謹性考慮,當發(fā)現不同單位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時,應描述為“該情況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對‘串標’行為的認定標準”。
在實務中,對招投標流程的檢查多為事后檢查,因此當檢查出存在符合“串標”認定行為的情況時,除向相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進行舉報外,也應加強單位內部整改,如對此類供應商排除出供應商名錄外、加強對相關崗位人員的培訓并做好法律法規(guī)的政策宣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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